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林业和草原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四川省林草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促进林业和草原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高质量发展相关要求,按照《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选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精神,结合我省实际,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林业和草原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推荐、认定和管理。
第三条四川省林草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森林、草原资源为经营对象,以林草产品
第四条四川省林草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推荐、认定和管理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兼顾区域平衡,发挥行业协会和专家作用,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四川省林草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规模。按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类别不同,其总资产规模、生产规模、近两年年均销售额、市场份额等均应位居全省同行业前列,经营指标达到规定标准,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中林草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占总销售收入或总营业收入的60%以上。
1.木竹种植与培育类。种植、培育木竹原料林的企业,总资产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木竹原料林基地种植面积1万亩以上,能提供30人以上的就业机会;种植、培育木本油料、木本药材、森林蔬菜等经济林基地的企业,总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种植面积3000亩以上,能提供30人以上的就业机会,并且有良种的区域应优先使用良种。
2.林下种植与养殖类。利用林地资源开展林下种植和养殖的企业,总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近两年年均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种植规模达到2000亩以上,养殖家禽1万
3.林木种苗与花卉种植类。培育林木种苗、花卉的企业,总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基地面积300亩以上,近两年年均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50户以上,具有较强的新、优、特品种开发能力和良种选育繁殖能力且无乱引滥繁行为。
4.木竹(藤)加工类。总资产规模:以生产家具、木制品为主的木材加工企业,总资产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人造板生产企业总资产规模在1亿元以上,竹(藤)材加工企业总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木材综合利用企业总资产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近两年年均销售额:木材加工企业在5000万元以上,人造板生产企业在1亿元以上,竹(藤)材加工企业在1000万元以上,木材综合利用企业在5000万元以上。
5.林产化工类。以生产松香、松节油、樟脑、冰片、栲胶、紫胶、木竹炭、活性炭、香精、香料、食品添加品、染色品等林化产品的加工企业,总资产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近两年年均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定向建设原料林基地1000亩以上,能提供80人以上的就业机会。
6.竹(木)制浆造纸类。以竹(木)材为原料的制浆造纸类企业,总资产规模在5亿元以上,年设计生产能力5万吨以上(不含5万吨),近两年年均销售额在3亿元以上,定向建设原料林基地10000亩以上。
7.森林食品加工类。以特色林果、森林蔬菜、调味品等为主的加工企业,总资产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近两年年均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定向建设森林食品基地5000亩以上,能提供100人以上的就业机会;以木本粮油为主的加工企业,总资产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近两年年均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定向建设木本油料基地3000亩以上,能提供100人以上的就业机会。
8.林草生物产业类。以林草生
9.生态旅游经营类。以森林、湿地、沙地、草原和花卉等资源开展生态旅游经营为主的企业,总资产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经营总面积10000亩以上,年接待游客量达10万人次以上,年旅游总收入3000万元以上,能提供300人以上的就业机会。
10.林产品流通、林草服务类。以林产品运销为主的林产品流通类企业,总资产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在8000万元以上;以林产品批发、销售为主的林产品市场类企业,总资产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在10亿元以上;以林草规划设计、咨询评估、技术指导、信息支持、融资中介、体系认证等为主的林草服务类企业,总资产规模在1000万以上,年营业额在1000万元以上。
11.草业生产经营类。草种生产基地3000亩以上;年生产优质草种100吨以上;年治理退化草地5000亩以上;近两年年均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带动的农户数量100户以上。
(二)带动辐射能力。企业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利益联结机制健全,产销有机结合,能带动地区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促进农民增收。企业吸引和带动林农及林草职工的数量居省内前列。
(三)产品竞争力。企业产品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达到相关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要求(食品生产必须取得“sc”等认证);产品有注册商标(种植和养殖类企业除外);产品质量和科技含量在省内同行业居领先水平;企业营销网络健全,市场占有率高,主产品年产销率达80%以上。
(四)企业盈利能力。企业财务指标优良、不亏损,无债务纠纷,利润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资产负债率低于65%。
(五)信用等级。企业应守法和诚信经营,无偷税漏税,不拖欠工资,不拖欠社会保险金,不拖欠林地租金或农户红利,无乱砍滥伐、非法收购木竹、非法占用林地和草原等破坏森林资源和草原的行为。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或持有银行等金融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或出具人民银行的企业征信报告。
(六)可持续发展能力。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两年及以上;企业技术装备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水平居省内同行业前列,能及时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机制和新模式;生产企业应具有较强的产品研发能力,服务企业应有相应行业的较高资质。
(七)安全环保责任。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环保责任事故,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非法林地征占用、非法草原征占用、乱砍滥伐等事件。
(八)林产品专业市场(含林副产品批发市场)产权清晰,基础设施较好,配套设施齐全,市场信息收集、整理、发布等服务工作及时规范。市场交易秩序良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和运作比较规范,没有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不法现象。
(九)对已开展林业和草原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的市(州),申报四川省林草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原则上应为在有效期内的市(州)级林草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十)对辐射带动作用发挥好,为促进农民增收、帮助贫困群众脱贫致富做出突出贡献的高原藏区、大小凉山彝区等地区的企业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十一)对创新
第三章申报材料和程序
第六条 申报四川省林草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四川省林草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书(附件1)。
(二)证明材料
1.加盖审核部门或推荐部门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
3.县级以上(含县级)金融部门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或人民银行的企业征信报告。
4.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5.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及带动情况证明。
6.其他材料。凯发开户的简介,专利、成果证书,食品、药品合格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六条之规定提供有关材料。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之规定对企业申报材料审查,向市(州)林草主管部门推荐,同时附送推荐意见。
(三)市(州)林草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之规定对各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进行审查,向省林草局推荐,同时附送推荐意见。
(四)省林草局直属企业直接向省林草局申报。
第四章认定
第八条 各市(州)推荐申报的企业由省林草局征求有关产业协会意见,并组建专家组,对各地、各单位推荐的企业采取审查申报材料、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审核,提出认定建议。
第九条省林草局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之规定,结合有关产业协会和专家意见,评选出四川省林草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第十条拟认定的四川省林草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通过省林草局网站公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由省林草局发文认定并颁发证书和牌匾。如有异议,省林草局将组织专家进行复审。
第十一条四川省林草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每两年推荐和认定一次。四川省林草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后按本办法第五章第十四条之规定进行运行监测评价。
第五章运行监测
第十二条 对已认定的四川省林草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开展监测与评价,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优保劣汰。
第十三条 实行年度信息报告制度。四川省林草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四川省林草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表》(附件2),经县(市、区)、市(州)林草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林草局。
第十四条 建立四川省林草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评价管理制度,每两年进行一次运行监测评价,第一次运行监测评价在企业被认定为四川省林草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后的第二年进行。运行监测评价的程序是:
(一)四川省林草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应在运行监测评价年份向推荐单位报送运行监测材料(运行监测材料与申报材料相同),并填报《四川省林草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表》。监测企业对报送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县(市、区)、市(州)林草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之规定进行审查,省林草局根据本办法第四章之规定进行再认定。
(三)经运行监测评价合格的企业,继续获得四川省林草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称号,对运行监测评价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四川省林草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四川省林草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称号,且该企业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推荐。
(一)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存在骗取、套取或严重违规使用国家和省财政补助、补贴资金、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因经营不善破产或被兼并的;
(四)企业不按规定要求提供运行监测材料,或拒绝参加监测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重大环保责任事故的;
(六)其他应当取消称号的情形。
第十六条 对在申报、认定、运行监测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工作人员,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四川省林草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四川省林草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认定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县(市、区)、市(州)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林草局予以审核确认。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四川省林草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在认定和运行管理中各级林草主管部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四川省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川林发〔2015〕6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1.四川省林草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书
2.四川省林草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表
3.四川省林草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运行监测)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