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我省职称改革,加快林业和草原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按照职称改革有关规定,在征求行业专家和局直属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我们拟订了《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评审基本条件》)。经征求市(州)林草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级相关部门、有关高校、有关企事业单位、专家及社会意见,并组织行业专家论证,反复沟通研讨、几易其稿后形成此《评审基本条件》。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精神,团结凝聚专业技术人才,激励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要求3年时间,完成所有系列(专业)评价标准修订完善工作。机构改革后,林草部门增加原农业厅草原、花卉,国土厅、住建厅、水利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专业技术人才涉及的行业领域得到扩展。为适应全省林业和草原高质量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在认真研究职称改革新政策新制度、充分总结和吸收近年来林业和草原工程职称评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启动了《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修订工作。
二、修订过程
今年4月下旬,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通过学习借鉴最新出台的工程、国土、环境、交通等行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结合我省职称制度改革新要求,局人事处牵头起草了《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征求意见稿)》。在广泛征求行业专家和局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对文稿进行了修改完善。经多次与人社厅沟通,6月将《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征求意见稿)》印发至各市(州)林草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级相关部门、有关高校和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以及部分专家,并同步向社会发布,征求意见。结合收集到的修改意见,我处再次进行专题讨论,修改完善,形成《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专家论证稿)》。
7月8日,局一级巡视员、正高级工程师骆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品德特别是职业道德放在专业技术人员评价的首位,突出政治品格。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二)突出评价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注重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增加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公共服务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取得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三)向基层和一线倾斜。提高乡镇、艰边地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等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实践能力、工作业绩和基层工作年限等评价权重。适当放宽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鼓励专业技术人才通过扶贫、支农、技术指导、咨询服务等
四、《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主要架构
《评审基本条件》共五章、二十一条。第一章“总则”,阐释了
五、修订主要内容
(一)优化专业设置。根据机构改革后职能职责的调整,结合行业发展方向和需求,新增草业专业,并对原园林绿化、湿地、木材采运等专业名称进行了调整,对原野生动植物、沙化及石漠化土地治理、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林业机械等专业进行了整合。共设置10个子专业,并明确了专业适用范围。
(二)学历要求与国家保持高度一致。根据人社部、工信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高级工程师需本科及以上学历才能申报,大专学历通过破格渠道申报。此外,为克服唯学历倾向,特别是针对基层林草专业人才学历层次不高的问题,明确不再对工作后取得的学历年限做同步要求。
(三)业绩成果突出行业特点。在业绩成果和专业适用范围中增加营造林工程、退牧还草工程、护林防火、生态修复项目、数字林草、森林康养等内容。结合行业发展实际,适当调整业绩成果要求。
(四)取消岗位聘用年限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专业技术职称后,不再要求聘任。可在满足业绩及资历等条件后申报高一级职称。
(五)对高级职称申报者提出了理论水平要求。将业绩与论文(或专业技术报告等)作为高级职称申报的并列条件,申报者要同时满足要求。
(六)向扎根基层的专业技术人员倾斜。根据经信厅、人社厅《四川省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川经信〔2019〕254号)等精神,明确在基层工作累计满1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工程师;累计满2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高级工程师。
(七)扩大答辩适用范围。答辩人员范围增加了“符合高级工程师基本申报条件,未发表论文的高级工程师职称申报者”和享受基层、援藏援彝、“四大片区”以及
五、其他说明
《评审基本条件》于2020年8月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