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的通知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裁量标准”),已经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2022年第32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以《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的通知》(川林规发〔2023〕1号)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
二、修订过程
2022年初,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原实施办法和裁量标准为基础,启动修订工作。初稿形成后,经征求市(州)、县(市、区)林草部门、社会公众意见、专家论证评估、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局党组会议审议及局领导签发,最终印发实施办法和裁量标准。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21条,主要包含
四、适用范围
全省各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在本省范围内实施林草行政处罚适用实施办法和裁量标准。
五、动态调整
其他因法律法规“立改废”需新增或调整的行政处罚事项,将按程序